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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开始,这些政策将关系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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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唯你科技 2016-03-30 16:18

    驾照便民服务有了新举措

4月1日,《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多项便民服务举措:

  ——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每年3000多万新驾驶人将受益。

  ——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

  4月1日,《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多项便民服务举措:

  ——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

  ——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状况,参考其他国家做法,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将有专用车票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问题做出规范,自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乘车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车票式样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通过调整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统一确定,保证专用车票标记易识别易保存,并由救助管理机构与当地铁路车站共同研究确定专用车票的购、退、改签、票款结算等事项。有条件的车站可指定票务窗口负责办理专用车票相关事宜。

  新三板将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评价办法,纳入评价的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其他重要事项等。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

  当前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执业过程还存在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据了解,采用执业质量评价制度,是为了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黑名单”将受联合惩戒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通过第83号总局令,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简并企业申报缴税次数

  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月或者按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期限。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满足小规模纳税人不同需求,公告同时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给予纳税人选择权。

  公告要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随着国税、地税之间信息共享的不断加强,可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报送零申报资料信息。

  侵权产品支付合理费用可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4月1日起执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产品且不用承担专利使用费。据了解,司法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央行实行新银行账户体系

  央行将从4月1日开始运行新的银行账户体系,7月1日开始运行新的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以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据了解,支付账户分两大类:一类是公众到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另一类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公众日常小额支付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第三方支付,称为“非银行支付账户”或“支付机构账户”。

  具体而言,又将银行账户分为3类: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严格限制银行开卡数量

  4月1日起,银监会将严格限制银行开卡数量。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联系核查。经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妥善处理。目前电信网络犯罪屡禁不绝,犯罪嫌疑人通过电信诈骗等手段让受害者将资金转入其银行卡内,如果开卡信息系虚构,公安机关往往无证可查,银行业加强实名制管理与开卡数量的限制有助于打击此种犯罪。

  新发行的芯片银行卡实行新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4月1日起,各发卡银行新发行的芯片银行卡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3.0)》。与PBOC2.O相比,PBOC3.O安全性进一步增强,并增加了更多非接触式小额支付应用功能,可在公交、高速公路收费等领域更为广泛运用。

  婴幼儿洋奶粉不得入境贴牌

  近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规定,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从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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