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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财务结算和业务部门协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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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税 唯你科技 2018-12-13 09:06
企业开展财务年终结算工作,除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费用报销、往来款项、资产盘点等方面,对非财务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外,还要及时分析总结,提出合理建议,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风险防范。


  1. 明确票据报销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应提前确定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各种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收集时间,避免影响财务结算工作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外部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明确往来款项清理要求



   

由于往来款项大多涉及企业业务部门,对款项已支付、因结算票据未到而出现的挂账,要逐一核实、并尽快催收结算票据,于规定的时间内交予财务部门转销。为避免个人占用企业资金,企业通常会要求在2018年底前对个人借款清零,特别要关注各种备用金借款,防止因借款人员离职而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3. 明确原辅材料结算原则



 

原辅材料费用年终及时结算,有利于企业制造或经营成本的准确计量,也便于存货盘点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财务部门要通知物资采购部门主动与供应商协商,做好原辅材料结算工作。由于今年国家加大了减税力度,财务部门还应协商业务部门,明确除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并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采购合同标的。

   


4. 合理扣除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及五项原则,“合理的工资薪金”的范围得以明确。工资薪金涉及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要经企业内部相关审核程序,并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早考核、早安排。



    5. 全面盘点资产



 

制定详实的资产盘点工作计划,设计统一的盘点表格,全面摸清企业资产真实情况。对盘盈盘亏和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由于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企业仍须依据规定,按照企业内部程序进行损失鉴定和审批决策,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做好拟申报资产损失的前期准备工作。

 


  6. 准确核算成本



 

对生产制造企业而言,为准确计算全年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应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对在产品以及生产车间现场盘点与假退料,做出规定和时间安排。





7.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变的准备工作





 

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此,企业财务部门应协商人事部门,从理顺缴费报送资料,理顺扣缴流程,降低缴费成本角度,提前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变的衔接准备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8. 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的准备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企业作为支付员工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个人所得税与员工息息相关,财务部门要主动协商人事、信息化等部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工资发放表的管理,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告知员工工资及扣缴情况,便于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9. 提出优化业务流程的建议




 

分析总结财务结算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提出合理建议,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和调整经营行为。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务部门就可提出修改企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员工培训力度的建议。另外,随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不断深入,企业可从创新营销方式与销售渠道等方面着手,力争通过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便利,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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