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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你财税 | 税改之争—减税、轻税还是破“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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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干货 唯你科技 2017-02-15 14:03

对于税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没有什么是确定的”。其言外之意可理解为,在经济世界中,税收是任何个人和企业都无法逾越和避免的事情。


对于税收问题,在学术界早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税收超GDP增长之谜”现象。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增长超过经济增长已达20年之余,即便是在经济增长乏力时期。本文后面的分析表明,这可能与强大的中央收入计划息息相关。


文 / 薛伟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 

一、制度差异:税制结构与实际税负


对于企业税负,尽管其争论的焦点和关注点各有所指,但是问题关键点始终没有摆脱税制安排与企业税负问题。因此,掀起这次激辩的因由也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事。这其中,让人们尤为重点关注的主线是中美之间的税制差异,引燃了对我国税制结构的种种讨论。对于税制结构,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构成了其税收收入甚至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占比例超过90%,但流转税不到4%。因此,美国税收主要是来源于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额。

与美国所得税制不同,在税制结构上,我国主要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其次才是所得税。从下图可见,宏观层面上,流转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了55%,最高达到68%,而所得税占比仅保持在25%上下,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比远远高于个人所得税比重。这很明显,流转税构成了我国企业税收成本的主要部分,并也意味着企业在尚未形成利润之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就要预先支出税收成本。

此外,如果按照税收总额与经济总量之比测算宏观税负,作为衡量企业税负高低的指标,并以此裁定政府的税收努力,有可能混淆企业税收成本的内在本质。因为,企业还要承担政府摊派下来的各种非税费用,比如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企业税负“不患高而患乱摊”。即便从单纯的税收成本角度看,如下图2所示,尽管宏观税负总体并不高,但是,从我国94年税制改革时至2011年底,宏观税负却呈现出了“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增长趋势。


在微观企业层面,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未能测算出美国企业的微观税负水平。但是,从理论上看,美国主要是基于营业利润的所得税制,直接税构成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而总体上的综合累进税率大约是20%上下。由此推断,即使包含社会保障税,美国企业的税收成本大约占到营业利润40%—50%的区间内。

对于我国微观层面的税收负担,表2报告了2003—2012年期间内按控制人性质对企业实际全税负的描述情况。从中可见,税收成本支出占到了营业收入的7.5%以上,2008年一系列税制改革之后,比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消费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等,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都呈现出了上升趋势。尤其是民营企业,税收负担最重,税负攀升幅度也最大,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哭喊“税负过重难以支撑下去”。

二、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增值税税负之本质


在这次关于企业家“跑路”和“死亡税率”的争论中,一个核心焦点就是企业税负的本质问题,尤其是流转税的税负本质问题。简单地说,如何有效地衡量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是他们争论不休的核心主题,包括相关学术研究(童锦治、苏国灿和魏志华,2015;曹越和李晶,2016),比较一致认可的度量方法是使用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但是,从增值税基本原理角度看,其测算方法有待商榷甚至于需要重新更正。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一种链条抵扣税。通俗地说,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取销项税额,与此同时也就构成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并由购买方支付,因此,处于链条环节中的税额具有双重属性——既是销项税额(销售方角度)也是进项税额(购买方角度)。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只有进项税额才是企业真正支付出去的“真金白银”。并且,在其销售商品或服务时,通过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有效地把进项税额转嫁出去。

因此,在厘清基本税负原理后,对于企业真实的增值税负担,我们需要重新考量,而不是简单、盲目地匡算其税负,以至于有可能得出偏离实际状况的结论。

另一个值得我们去谨慎探究的是“营改增”前后企业流转税税负变化问题。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商品收取货款基本都是价税合计价格。在总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假设单位价格p,增值税税率r%。


从表3中不难发现,在货物或服务只流通一次的情况下,在企业销售环节,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证增值税后,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在含税价格固定和成本不变情况下,如果税率上升,则从客户收取的销项税额变多,利润减少。在购买环节,税率提高,企业进项税金支出增加。尽管增加的进项税金可能从增加的销项税金中抵扣掉,然而,现实中企业不可抵扣进项税情形多,极有可能导致增值税税收负担相对会变高,从而弱化企业销售利润。

因此,在保留增税税种的前提下,若不下调和合并多档税率,比如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环节中存在17%、11%和6%等多档次税率将难免导致进项税额“倒挂”,纵然如何努力去改进、优化税制结构,企业税收成本都难以显著下降,税痛感依然敏感、明显。

三、税收负担:制度“藩篱”与收入硬约束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在中国经济发展与转型过程中,政府进行市场化改革已经超过30年,但中央计划仍然是到目前为止对中国经济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比如,每年1月和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上一年经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公布当期年度的预算情况,包括上一年度财税收入的实现情况与本年度财税计划指标。从图可见,在2003—2015年期间内的每个年度中,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指标提前规划或制定的总体均值保持在8%以上,且多数年份在10%以上。最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指标的执行上,除了2014年外,地方政府都会100%甚至超额完成经济增长的任务指标。


更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是,在中央计划体系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构成了一对核心数据指标。在中国长期“支出驱动收入”的作用关系下(杨子晖等,2016),财税收入预算指标都会被提前确定,事前布置给财税征收部门,短则一年,长则五至十年,比如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纲要提早布局未来五年甚至十年的税收发展规划,其相关数据描述如下图表所示。


图5中报告了2003—2015年期间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财税收入增长指标的制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由这一组数据可知,地方政府每年设定的财税收入增长指标,总体均值分布于10%至15%范围内,其实际执行指标几乎全部高于提前确定的计划指标。我们还不难发现,财税增长指标相比于经济发展,无论是计划确定层面还是实际执行层面,其增长幅度都要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率,这充分表明,财税收入与经济发展具有不匹配的特性。当然,地方政府当年任务完成越好、下年任务基数就越高,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鞭打快牛”的“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其结果就是企业税收负担迅速攀升。   


不难看出,图7非常清楚地刻画了我国2002—2015年期间内税收总体压力、国税局收入压力和地税局收入压力的变化趋势。对比图2,从压力曲线的分布变化来看,很容易发现,税收压力大小与经济状况变动有关,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比如我国经济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时期的税收压力,明显大于其他时期的税收压力。这种压力作用于微观企业的最终结果就是税收成本骤然攀高。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推断,税收计划的刚性执行有可能是企业税收负担趋高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比如企业靠借贷完成税收任务、税收征管被架空政府依指令征税、税收任务重地方政府向企业坐地涨税等,制度成本已成为企业面临的最大“税收成本”。

四、对策:减税、轻税还是破“藩篱” ?


锚定上述制度分析和相关数据描述,关于“死亡税率”之说,只不过是抱怨税收制度和征管体制的一个“药引子”,对于企业税率过高与否,显然已无关紧要。

从微观视角看,企业承担高税负已确为事实,比如企业所得税是25%的比例税率、增值税率档次多且抵扣复杂多变等。并且,基于税收任务,政府向企业做出超征税收、甚至强征“过头税”等行为频频显现,比如审计署2009年第9号公告关于税务机关向企业违规征税的描述——“13个省的62个县级国税局为完成税收任务,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和多征税款共23.4亿元”(审计署,2009)。无可厚非,这些都是加重企业不堪税负的关键性因素,固化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从政府视角看,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已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水平,尽管政府也已不遗余力地进行结构性减税改革,并正广泛惠及更多企业,以助于企业降成本。但是,减税的实际效果并未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预期效果。究其可能的原因,基于前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归结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层面几乎承担了国家的全部税收收入。从图中可知,在我国,微观企业所贡献税收超过总体收入的90%,个人税收负担不足10%。如若剥离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贡献税收之后,企业层面负担的税收比例接近总体税收的95%。这表明,我国税收不同于美国,税收收入主要是来源于企业层面,个人层面微乎其微。


二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对收入增长具有拉动效应,这样必然会硬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并表现出节节攀高的趋势,最终体现为一种刚性税负。税收之外的各种政府收费,进一步推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是减税政策更多是面向中小型企业或者国家需要扶持的行业,减税不减征。当然,这样的减税措施达到的政策效果必定十分有限,企业税收痛感固然非常敏感。

如果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我们应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其中,现代财税制度的一个重要核心思想就是轻税负,综合税率不能过高,也有利于企业新创价值的增加和节约交易费用。

如果仅把企业降成本的目标聚焦在减税和轻税上,而不打破以收入指标或政绩考核为中心的制度框架,则将很难从制度根源上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支出。因此,解困企业税负难题更应该关注破“制度”,而不应放眼于惠及面过窄、永无休止的减税政策。同时,一味地实施减税政策,也很容易削弱税法的权威性和法定效力。我们应看到的是,在普遍公认企业税负水平不高的美国,新当选总统特朗普一再宣称要实施轻税负的税收制度,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这值得我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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